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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回烈士的妹妹 洛阳烈士墓事件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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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egangjtmt
时间:
2007-12-27 13:11
标题:
回烈士的妹妹 洛阳烈士墓事件法律分析
昨天没有上网,所以当你打电话我询问这个问题时我还不清楚事件的缘由,当你问我向法院起诉的话能不能胜诉,所以在我没有初步了解事情的详情上不好回答. 刚刚看了下报道,我只能以报道的内容作为事实依据进行分析: 事情大致是洛阳市民政部门想把烈士公墓改造成经营性墓地丛赚取商业利益. 洛阳烈士墓是归属洛阳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关于建立经营性公墓,其要履行以下法定手续
形式要件)-------由洛阳市民政局向洛阳市政府提请审核同意,最后报河南省民政局批准.至于烈士的妹妹说到这个过程里面有什么钱权交易,这个事情归国家纪检部门管理,我们除了控告是没有任何权利去制约他们的,当然这也是中国现阶段最大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
实质要件)洛阳市政府和民政局以及河南省民政局有没有权利去批准这样违反法律的事情.1987年,洛阳烈士陵园被列为河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4年,被民政部批准成为全国首批百家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禁止在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内建立经营性公墓.因为洛阳烈士圆陵是省级国家级批准的具有特定历史教育意义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教育基地,所以对其进行改造必须经国务院进行批准,即便河南省民政局已经下文同意,也是超越法定权限的无效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此下都有法定依据) 1,假如洛阳市民政局没有得到任何单位的批准而实行这样的违法改造,我们可以直接起诉他们,要求法院判决他们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他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2,假如他们履行了合法手续,形式上合法了,那我们起诉他们的上级批准机关超越法定职权行使权利,要求法院撤消其批准行为. 3.原告资格问题,由于中国目前法律还不承认社会公益诉讼,所以原告只能是烈士的后代家属,这个问题是没有什么争议的!至于洛阳市市民能否以当地民政局侵犯他们的瞻仰烈士和受爱国主义教育的权利提起行政诉讼,这个问题有争议但应该是个很有意义的问题! 4,如果烈士后代能够联合起来的话进行诉讼,官司一定能够赢,这个我感确定,只是里面的过程会很艰险. 5,我08年3月20号左右,也就是年后,可以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到时候我愿意亲自到河南,做他们的诉讼代理人,起诉当地政府,履行我的诺言!!!
作者:
烈士的妹妹
时间:
2007-12-27 13:40
谢谢你!
作者:
罗定义工网
时间:
2007-12-27 19:44
yegangjtmt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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