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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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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怀念红星
时间:
2007-7-31 22:16
标题: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六、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附表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 政 部 财政 部
二○○七年七月六日
作者:
anluojie
时间:
2007-8-2 18:50
标题: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
怎么没有附表的具体内容啊,楼主能否发个链接?
作者:
南宁人
时间:
2007-8-2 23:04
标题: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
虽然不是每个参战人员都能得到生活补助, 但是至少表明国家没有忘记他们这些为国家流血吃苦的参战人员.我希望国家能向所有参战人员发放些诸如纪念证(章),荣誉证(章)等,或者发一些毛泽东著作当作精神奖励.
作者:
agshp
时间:
2007-8-3 21:30
标题: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
这点补助少的可怜,总算承认,是件大好事.问题也来了,援越的弟兄当年是秘密参战,档案没有记载,现在非要依据档案才于确认,原部队都已经整编,无法开证明了,叫他们怎么办啊!
作者:
防城高原
时间:
2007-8-4 02:03
标题: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
很多都没有落实到实处
作者:
凯波翔
时间:
2007-8-4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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