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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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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9 23:4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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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这些见利忘义的中国人一天不能从思想上被消灭,这个民族是没有希望的.
政府一天不代表着百姓的利益,民族的利益去管理社会,国家是没有希望的.
优诺20寸16速折叠运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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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0 08:1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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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下面引用由法卡山战士2005/10/09 07:47pm 发表的内容:
对~~~~NND这熊老板是狗娘养的畜生!!!!!
对、这熊老板是狗熊养大的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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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0 08:2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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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我生气了````真的生气了````昨晚一宿未眠`````
我憎恨熊和它后面的NND“熊”````
我藐视麻木不仁的活着的“雄”```
 
既然自己也爱莫能助```我也自罚`````
从今天开始,老子罢网!!!
网络啊```你TNND网络``拜了````
我们该说拜了``
我原想乞求你拯救我的残身残心```
你却给我带来太多的伤心```
给战友和网友们最后敬一个礼!
给烈士深深的鞠一个躬!
对不起了```我已无能```
该干吗我干吗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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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0 09:5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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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何必呢,这个世界不公平的事多了,重要的是我们发现问题去解决它,而不是怨天尤人,要以积极的态度去完善这个社会,楼主贴子里的那个人就是个例子,他不会因中院的判决而放弃,是选择再次到高院上诉,法不容情,我们应该按照法律的框架去解决这个事情,也能靠新闻媒体的舆论工具去督导熊老板的良心,相信事情一定会有个圆满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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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0 10:1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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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哦!!这位朋友的发言很中听!!!!!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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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0 10:3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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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看过此贴的朋友做个链接,在别的网站上发,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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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0 10:3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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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狗熊这个名称想着就窝囊!!!BS见利忘义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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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0 11:1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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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看了很气愤,但是我们犯了一个错误,那就是法律是为权势服务的,这是现实。世上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我们自己才能救世。令人欣喜的是我们有许多战友工作在各行各业有普遍的传播消息的条件,我们有许多的网络高手和各种设计人才。假如有这个熊场的各种照片,我们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设计和创作出许多优秀的、令人震撼的各种作品。我们会在几分钟内传边国内外的网站!震动了民心才是我们的目的,法院的一纸判决有什么?现在的老百姓根本就不相信它,更不要说去看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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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0 11:5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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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这个贴子最后由零度水先生在 2005/10/10 11:57am 第 1 次编辑]
下面引用由老山女兵2005/10/10 08:23am 发表的内容:
我生气了````真的生气了````昨晚一宿未眠`````
我憎恨熊和它后面的NND“熊”````
我藐视麻木不仁的活着的“雄”```
 
...

老山女兵(老九)你不能走,怎么耍起小孩子脾气来了!血站需要你!!成千上万个英灵需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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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0 16:0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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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愤呀!气愤!!英雄的名誉岂能被玷污!!!!!......

养熊场?是不是取熊胆的买卖?有没有违法勾当?看看最近国家林业局的发言,
http://env.people.com.cn/GB/1072/3468062.html, 重点提两个问题:
1。什么时候建的?93年以后建的都是违法的吧?
“。。。1992年《濒危野生动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将中国熊列为附录一的内容,中国政府严格履行了公约的义务,禁止出口熊胆及其制品。1993年起停止兴建养熊取胆场。。。”

2。有没有虐熊?(估计这种小作坊好不到哪去),有照片等证据最好,往林业局和动物保护组织那儿捅。。。
“第二个方面是严厉打击非法行为,关闭、取缔了一批技术落后、条件恶劣的养熊取胆场,收容、治疗受到伤害的熊,依法严处违法的责任人。2004年12月23日,国家林业局等五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决定全面禁止野外猎捕熊资源和以极端残酷的方式养熊取胆的行为,防止非法养殖或者条件恶劣的养熊单位非法销售其产品。目前仍有极少数非法养熊取胆场,中国政府正在调查,发现一个取缔一个。

附:林业局发言人全文如下。
中国养熊取胆已经法制化规范化 虐待是个别行为

2005年06月14日11:29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人民网北京6月14日讯 记者王京报道:今天上午,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曹清尧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国外个别媒体关于“中国某些地区活熊取胆问题”的报道,存在夸大和不实的现象,有失客观、全面和公正。曹清尧说,中国在养熊取胆方面已经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只是个别人的行为。
  曹清尧介绍,多年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并且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先后颁布实施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加入了《濒危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从法律上保障了野生动物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将野生动物和自然保护区建设作为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化战略的重要内容,列为六大林业重点工程之一。近年来,野生动物栖息环境有了极大的改善,有200多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在稳步增加。
  我们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利用非常慎重,基本方针是严格保护野生资源,积极培育利用人工繁殖资源,目前已经基本上实现了通过人工培育解决利用的问题。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熊的资源的保护工作,将黑熊、棕熊列为中国的二级保护动物,将马来熊列为一级保护动物,将熊的活动区作为一级保护区,开展回归大自然的实验,已经成功地将六只人工繁殖的黑熊放在长白山自然保护区。
  有关熊胆的替代品也正在研究推广之中,1992年《濒危野生动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将中国熊列为附录一的内容,中国政府严格履行了公约的义务,禁止出口熊胆及其制品。1993年起停止兴建养熊取胆场,并停止野外捕捉熊用于取胆,有效地促进了野生资源的恢复。据去年完成的野生动物调查的结果,中国熊的资源正在逐年增加。
  曹清尧也指出,保护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文明,发挥中医药的传统也是人类的文明。利用熊胆制药在中国已经有上千年的历史,无数成功的实例使熊胆药效的功能得到确认,在救死扶伤方面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为了更好地保护好野生资源,利用好熊胆的医药功能,中国1984年开始批准建立一些熊的养殖场,经过我们对比,每一只驯养的熊可以取胆约5年,相当于野外捕杀220只熊获得的熊胆粉。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药用的需求,也保障了治病救人的需要。
  曹清尧说,在养熊取胆的初期,由于我们的法律法规不是很完善,管理不规范,确实有少数取胆技术条件差,取胆手段落后的情况。对此,中国政府一方面及时制定了黑熊养殖技术管理的暂行办法,对养殖取熊胆和取胆的方式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要做到卫生、无痛操作,取胆熊均可在较大的场所自由活动,并且严格规定,对三岁以下、体重约在100公斤以下、病弱或者肢体残疾、怀孕或者哺乳期,以及其他不宜取胆的熊实行禁止取胆;同时要求对取胆的熊进行良好的护理,保障其有丰富的食物营养。
  第二个方面是严厉打击非法行为,关闭、取缔了一批技术落后、条件恶劣的养熊取胆场,收容、治疗受到伤害的熊,依法严处违法的责任人。2004年12月23日,国家林业局等五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决定全面禁止野外猎捕熊资源和以极端残酷的方式养熊取胆的行为,防止非法养殖或者条件恶劣的养熊单位非法销售其产品。目前仍有极少数非法养熊取胆场,中国政府正在调查,发现一个取缔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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